1、女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是基于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男方若对女方联系行为有异议,友好沟通是较好的方式。通过坦诚交流,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有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共同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3、当女方联系行为严重影响男方生活秩序或对子女不利时,法律途径是最后的选择。但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行为不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无论如何,都应以子女利益为首要考虑,妥善处理离婚后女方与子女的联系事宜,避免因纠纷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