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现任法人与前任法人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需以自身全部财产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前任法人的债务自然应由其自身财产去清偿,和现任法人没啥关系。
不过,要是现任法人出现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为之,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那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到时候现任法人就得对前任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好比,要是能发现前任法人和现任法人在财务或者业务等方面出现混同的现象,导致根本分不清各自的财产,那债权人就有权利主张现任法人对前任法人的债务负责。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现任法人不用对前任法人的负债负责,但要是遇到特定的情形,那可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