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那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们,倘若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便可按事实婚姻来对待。到了离婚之时,得先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再办理离婚手续。要是不补办结婚登记,那就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直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就行,压根不存在“离婚”这一说。
而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统统按同居关系来对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得由双方协商去处理。要是协商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进行判决。对于因重婚而导致的同居关系,法院必须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在涉及财产处理时,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