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开庭产生的交通费用通常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是常见的司法实践。法律依据:
无明确特定法律条文规定,但基于司法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
2. 合同或法律规定:若合同或法律中有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开庭交通费用,则可要求对方支付。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合同中约定了此事项,则对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因对方过错:因对方过错导致当事人多次出庭等需交通费用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让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交通费用,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通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