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994年2月1日前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情况,法律有明确区分。
1. 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财产、继承等方面享有与登记结婚夫妻同等权利。
2. 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登记同居的仅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生子未领结婚证时,不能简单认定为事实婚姻,要综合多因素判断。若符合1994年2月1日前情形,按事实婚姻处理;不符合则按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参照相关法律,如子女抚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财产分割考虑双方贡献等。
建议涉及此类情况的当事人,及时了解自身关系性质,依法维护自身及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