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法院判决欠款无力偿还时,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是一个可行的办法。通过分期偿还,可以将还款压力分散,避免一次性还款给被执行人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若债权人同意该还款计划,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若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协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生活必需物品等一般不会被执行,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 被执行人在具备还款能力时,应主动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履行剩余债务。这体现了被执行人的诚信和责任感,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4. 若被执行人确无偿还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如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等,可在一定条件下终结执行程序。但债权仍存在,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恢复执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