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请求返还三金彩礼。例如,A 与 B 结婚后未同居即离婚,A 可要求返还三金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请求返还三金彩礼。比如,C 因给女方彩礼而生活拮据,离婚时可要求返还三金彩礼。法律依据同上述解释第五条。
3、“生活困难”应指绝对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像 D 离婚后仅靠自己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这种情况可认定为生活困难。法律依据: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生活困难”的界定为准。
4、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通常彩礼不予返还。例如 E 与 F 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三金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5、三金若被认定为彩礼性质,可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处理;若被认定为婚后赠与,则一般不予返还。比如 G 给女方的三金被认定为彩礼,就按彩礼规定处理;若被认定为婚后赠与,就不能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对彩礼和婚后赠与的界定及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