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婚前被拆迁房屋置换的还原房:
若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个人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对于婚后进行加名等行为的婚前被拆迁房屋置换的还原房:
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还原房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婚后加名可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3.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还原房:
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