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财产公证的申请地点有多种选择,可根据自身情况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这样能方便办理公证手续。比如,双方经常在某一城市生活,就可以向该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提交的相关材料要真实齐全,身份证明能证明双方的身份,财产权属证明则能明确财产的归属等情况,这是公证机构进行审查的基础。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财产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双方在陈述公证事项时要如实相告,包括财产的各方面情况,这关系到公证书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法律依据:
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双方应真实表达意愿,避免虚假陈述影响公证效力。
4、强调夫妻财产公证的自愿和平等原则很重要,只有在双方都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证才具有合法效力。法律依据:
还是该民法典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自愿平等是公证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