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案中,若一方无力支付抚养费,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共同探讨调整抚养费数额或支付方式的可能性。比如可以商议降低每月的支付金额,或者改变支付的周期等。
2、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法院在处理这类申请时,会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例如支付方的当前收入状况、其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等。
3、为了让法院能够认可支付方无力支付的情况,支付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像失业证明可以证明其目前没有收入来源,疾病证明能够说明因身体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收入。
4、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可能会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一般不会免除支付义务,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费用。
5、同时,支付方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找工作,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增加收入,逐步履行自己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