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开设的店铺,协商是首要方式,若协商不成,需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分割,如店铺实际经营情况、出资比例等。一方主张经营店铺,要对店铺估值后给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通过竞价取得,未取得一方获得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开设的店铺,离婚时店铺归该方所有,但另一方可就婚后投入及增值部分要求补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