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优先,协商不成法院依照顾子女等原则判决,如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例外情况,即另一方能证明该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房产分割方式有折价补偿、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等,难以分割或分割减损价值时可采取一方取得房产、给另一方相应补偿的方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