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方面:聊天记录、短信等书证是常见的婚内出轨证据形式。当发现有此类证据时,应立即截图保存到可靠的设备,如电脑、手机等,确保证据不会被删除或修改。这样可以在后续需要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电子数据应当提交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物证方面:出轨方的衣物、物品等若带有相关痕迹或信息,如与第三者的亲密物品等,应妥善保管。可以将其放置在安全的地方,避免被对方或其他人破坏或转移。在需要时,这些物证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3、证人证言方面:若有知晓出轨事实的证人,应尽量让其出具书面证言或配合出庭作证。书面证言应详细记录证人的身份信息、见证的事实经过等内容,并由证人签字确认。出庭作证时,证人应如实陈述所知道的情况,不得作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4、合法性方面: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窃听、偷拍等行为获取的证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电子证据方面:对于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短信等,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证据效力,公证机构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