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时,女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存在家暴等导致女方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女方可就其受到的损害要求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女方可向男方请求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女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家暴的就医记录、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等,以便在主张赔偿时能提供有力支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女方保留相关证据可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