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父亲婚前个人财产,因其具有特定的归属,父亲可通过遗嘱明确其最终归属,如“父亲生前立遗嘱将其婚前房产留给某个子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母亲所有,这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性质,另一半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在分配时,遵循平均分配原则,如“父亲与母亲婚后的存款,先分出一半为母亲的财产,剩余部分由父亲、母亲及子女平均分配”,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如“父亲的某个子女身患重病且无劳动能力,在遗产分配时可适当多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如“父亲长期由某个子女照顾起居,在遗产分配时可适当多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某个子女有能力赡养父亲却未履行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可少分或不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