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要查看相关的合同、借据等书面文件,确认债权合法、到期且未受清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需要收集次债务人的相关财务资料、交易记录等,确保次债权真实存在且已到期。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审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要核对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文件,确认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4、判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时,要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进行比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超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5、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相关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一般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