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作出扣车决定的交警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明确指出扣车决定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比如扣车时间过长、不符合法定情形等,同时强调自己作为车主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车辆的正常使用权利等。
2、若复议后仍未解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要详细阐述交警部门未归还车辆的事实以及自己的诉求,即要求归还车辆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如“对于依法扣留的车辆,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交警部门未按此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以上就是关于醉驾被查扣车后交警不予归还的解决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