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担保人的期限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责;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也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此期间内债权人不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若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按无约定处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起六个月。若约定保证人担责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起二年。
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要明确不同保证类型下的担保期限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担保人也应清楚自己的责任期限,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签订借条及担保条款时,各方都应准确、清晰地约定保证期间等相关内容,以免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