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内协议书约定债务归属的对内效力
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内协议书时,只要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对债务归属作出的约定,在夫妻二人内部一般是有效的。比如说,夫妻二人可以在协议中清楚地写明,某一笔具体的债务由其中一方来承担,这样的约定在他们两人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关于婚内协议书约定债务归属的对外效力
这种约定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道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归属约定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并不清楚夫妻之间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还是需要一起承担偿还责任的。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家庭名义对外欠下了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这笔债务的。不过,在偿还完债务之后,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婚内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三)综合考虑因素
婚内协议书对债务归属的约定不是绝对有效的,在签订和执行相关协议时,要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的多种因素,既要保障夫妻双方的意愿和权益,也要注意不能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债务归属的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清偿债务;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双方就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