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结婚半年内离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过,一般彩礼不予退还,但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外。例如,男方给了女方 10 万元彩礼,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离婚,这种情况下一般彩礼不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2、三金作为婚前赠与,一般不予退还,但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三金为彩礼且符合退还条件的,也应退还。比如,男方给了女方价值 3 万元的三金,双方约定这三金为彩礼,婚后半年离婚且符合退还条件,那么三金应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3、若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和三金均应退还。例如,男方给了女方 8 万元彩礼和 2 万元三金,婚后未共同生活就离婚,或者男方因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这种情况下彩礼和三金都应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