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对于被保险人造成的受害人轻微伤,医疗费用赔偿有明确限额为 18000 元,一年保险期内多次事故累计不超此限额就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例如,一年内发生三次受害人轻微伤,每次医疗费用分别为 5000 元、6000 元、7000 元,总计 18000 元,都能由交强险赔付。
2、交强险主要是赔偿第三方受害人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轻微伤赔偿不在此范围内。比如被保险人自己在事故中受轻微伤,产生 2000 元医疗费用,交强险不会对此进行赔偿。
3、若实际损失超过 18000 元,超出部分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或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如实际医疗费用为 20000 元,超出的 2000 元就需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或通过其他保险来赔付。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