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经民政局加盖专用章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民政局的专用章代表了对离婚协议的认可与见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加盖专用章则进一步强化了其法律效力。这能确保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上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据该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3、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例如,不能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如逃避债务等。若协议内容违法,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