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临时工受雇于某一主体(如个人或单位)且在从事雇佣活动范围内造成损失时:
雇主可能需承担责任,这是基于“替代责任”原则,即雇主要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比如,某单位雇佣临时工搬运货物,临时工在正常搬运过程中不小心碰坏了仓库里的一些物品,这种情况下单位作为雇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损失。不过,如果临时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临时工在搬运时故意乱扔货物导致物品损坏,或者严重违反搬运操作规程造成大量物品损坏,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临时工进行追偿。
(二)当临时工是独立完成某项工作,与他人不存在雇佣关系时:
临时工自身要对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例如,临时工接了一个给某住户打扫卫生的活儿,在打扫过程中因自己疏忽大意把住户的贵重物品损坏了,此时临时工就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确定责任时:
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首先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是雇佣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其次看临时工的过错程度,是轻微过错、一般过错还是故意、重大过失;最后还要看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即损失的产生与临时工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