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起诉状副本发送及答辩状提交
法院在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会按照规定在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这是为了让被告清楚知晓原告的诉求和事实依据等内容。而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提出答辩状,通过答辩状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观点以及反驳理由等,以便法院全面了解双方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二)关于开庭通知
法院在确定好开庭日期后,会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为了确保各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开庭所需的材料、安排好时间等,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案件审结期限
1. 简易程序:如果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种程序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 普通程序: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要是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案件涉及的事实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等,导致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审理,那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延长六个月后还需要继续延长的,就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关于实际开庭时间
实际开庭时间可能会因为多种因素产生波动。例如案件本身复杂程度高,涉及的法律关系多、证据材料多等,法院可能需要更多时间去梳理和审查;还有法院的案件排期情况,如果同期案件数量较多,也可能会影响到具体案件的开庭安排。所以,具体的开庭时间还是要以法院的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