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岁以下儿童遭到猥亵,仅有孩子的口证,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足以单独定罪。具体分析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于 14 岁以下的儿童,如果其具备良好的认知、辨别、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陈述其所经历的事情经过,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加害人、猥亵方式等大致经过,用自己的语言客观、稳定地表达出来,那么其陈述具有合法性,可作为定案证据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猥亵儿童案件中,如果只有儿童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很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一般不能仅凭儿童口证就认定被告人有罪。3.如果儿童的口供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现场的物证、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儿童的口证就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之一来支持案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