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当事人决定撤回起诉时,原本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而之前已经交纳的其他费用会予以退还。例如,原本案件受理费是 1000 元,减半后为 500 元,原告撤回起诉后,这 500 元由原告负担,之前交纳的其他如鉴定费等费用则会退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 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需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就按撤诉处理,此时已收取的诉讼费用会退还一半。比如,简易程序时案件受理费为 800 元,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应补交 800 元,若未补交则按撤诉处理,800 元中的 400 元会退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3. 对于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但当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例如,在某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中止,已交纳的执行申请费不能退还,待恢复执行后也无需再交纳。
法律依据:
目前未明确提及此情形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根据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需注意,具体退费事宜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法院相关规定办理,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咨询详细流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