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一般需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简单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