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承担孩子婚嫁费用,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约定的承担方式不涉及违法的财产来源或者欺诈等情况)、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比如不会影响到孩子其他法定权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从维护协议稳定性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这种约定有可能被认定有效。但在实际履行时,还是可能面临争议。比如随着时间推移,当初约定承担费用的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巨大变化,可能会对承担这笔费用提出异议。此时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来判定是否继续履行。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协议签订时的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变化、孩子的实际需求等。
(二)如果想避免这种可能出现的争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教育等相关费用最好明确限定在法定范畴内,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基本费用。如果确实想要对孩子婚嫁费用有所表示,可以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通过设立单独的赠与协议并且明确赠与的条件(如孩子达到一定年龄、满足一定的生活状况等)来处理,这样比直接写在离婚协议里更为灵活和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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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婚嫁费用的约定如果符合这些原则和规定,才有可能被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