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也可要求返还彩礼,且需以离婚为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男方可要求适当返还彩礼,同样需以离婚为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一般彩礼不予返还,但因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适当返还。具体是否能要回彩礼需综合多因素判断,如双方婚姻状况、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等。
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形判断。若存在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