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伤残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这是为了确保鉴定能够顺利进行。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最终的诉讼结果,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这样可以避免因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而影响诉讼的进行。
2、如果是双方共同申请鉴定的,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承担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这样可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避免因费用承担问题而产生纠纷。
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若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需进行伤残鉴定,通常是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受害人先垫付鉴定费,最终由责任方承担。这是因为受害人是受到损害的一方,由其先垫付鉴定费符合公平原则。
4、但如果是因保险公司申请鉴定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等情况,则可能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最终由各方根据责任分担。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有义务确定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其先行垫付鉴定费可以提高鉴定的效率。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