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发现公证证明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像遇到虚假遗嘱公证这种情况,可以尝试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撤销公证的诉求。例如,可以搜集能证明遗嘱内容违背事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书面证据等。
(二)当公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时,如公证员未依法回避。首先要确定公证员确实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然后向公证机构提出异议,并附上能证明该情况的证据,比如能证明公证员与公证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的文件等。
(三)要是当事人受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公证,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种胁迫或欺骗行为的存在。可以通过提供当时在场的证人、相关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并且如果是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例如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撤销,除了满足上述一般撤销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的规定。比如在不动产公证撤销时,可能需要查看不动产登记档案中关于该公证的记录是否存在特殊要求等。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