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内约定债务各归各的有效性判断:
首先,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也就是双方是自愿、诚恳地达成这样的约定,不存在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强迫另一方接受的情况。比如,不能一方通过隐瞒财产状况等欺诈手段,或者以伤害另一方及其家人等胁迫方式,让另一方签订这样的约定。
其次,这个约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比如说,不能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或者损害集体财产权益而做这样的约定,也不能通过这种约定来损害第三人合法的债权等利益。
最后,还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约定逃避法定的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义务相关的债务分担方式。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这种约定在夫妻内部才是有效的。
(二)关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有欠债,而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有债务各归各的约定,并且该债务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这个债务的。当夫妻一方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就可以依据他们之前婚内的约定,向另一方去追偿多承担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