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一般的共有人,在抵押物拍卖后,要清楚自己没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共有人能做的是依据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获取相应价款。例如,共有人甲和乙共同拥有一处房产,房产作为抵押物被拍卖,甲和乙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拍卖款,而是按照他们在房产中的共有份额来分得拍卖款。
(二)若共有人想要获得优先受偿权,在与其他债权人交往过程中,可以通过签订特殊约定来实现。比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共有人在抵押物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此规定明确了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基于抵押关系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说明共有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