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所依据的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为了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法律赋予了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职能。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以上就是单位解除合同通知公会问题的解答,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