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存在逃避债务等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时,受害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该当事人转移财产的线索、有意图逃避责任的言语或行为表现等,然后向法院提出保全事故车辆的申请,清楚说明保全的理由和必要性,以便法院审查。
(二)当受害人认为有必要对事故车辆进行保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后续赔偿程序中得以实现时,要准备好能证明自身权益可能受损的材料,例如医疗费用清单(若有受伤情况)、财产损失清单等,向法院提交书面的保全申请,详细阐述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依据,等待法院的审查和裁定。
(三)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担心事故车辆被恶意转移、变卖等影响赔偿执行,受害方要密切关注事故车辆的动向,一旦发现可疑迹象,立即向法院报告并申请保全。同时,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信息,比如车辆的登记信息、近期的行驶轨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