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全责方不配合导致定损无法及时进行、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受害方可以积极收集证据,比如拍摄清晰的事故现场照片,包括车辆受损的各个角度、现场的标识标线等;寻找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记录其联系方式和证言内容。然后将这些证据提供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出面与全责方沟通协调,督促其配合完成定损及赔偿金额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当受害方自行垫付了相关费用且后续追偿困难时,除了前面提到的留存证据外,还应妥善保存好所有垫付费用的凭证,如医院的收费票据、车辆维修的发票等。之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明确要求全责方偿还垫付的费用,并出示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三)若全责方不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与定损工作,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理赔,受害方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向其说明自己已经尽力促使全责方配合,但全责方仍不配合的情况,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如果保险公司仍然坚持不合理的拒赔或拖延理赔,受害方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保险公司,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四)在诉讼程序中,针对全责方不配合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的问题,受害方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强制全责方到庭参加诉讼、提交相关证据等,以保障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判决结果对自己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表明在相关事故纠纷中,受害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同时法院也有职责保障案件审理所需证据的收集和核实,当全责方不配合时,法院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