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电动车相撞且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损失赔偿:
医疗费:赔偿需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这样能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实际处理中,要妥善保存好所有的医疗票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各类费用的票据。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赔偿金额。误工时间一般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确定。收入状况方面,如果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按照就医或者处理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一般需要保留好相关的交通费用票据,比如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等,以证明实际支出。
(二)如果事故造成对方残疾: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伤残等级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要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赔偿责任承担方面:
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情况进行准确计算。对方应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那么不足的部分就由对方个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