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时间的确定:
一般是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明确。要是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残疾,并且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况,那么误工时间能够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二)收入状况不同时误工费的计算:
1. 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是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比如,一个上班族因伤误工期间,单位扣除了部分工资,那么这部分扣除的工资就是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就按这个数额算。
2.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
(1)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例如,一些自由职业者,平时收入不太固定,但可以通过银行流水、合同等证明最近三年的收入情况,从而算出平均收入作为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2)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一个打散工的人,无法提供近三年收入证明,若他从事的工作和当地建筑行业相近,就可以参照当地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