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在计算误工费时,误工时间的确定很关键。一般要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明确。要是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残疾,并且这种伤残情况使得误工状态一直持续,那么误工时间就可以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例如,某人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显示其需要休息3个月,那么这3个月就是误工时间;如果该人因伤致残且一直无法正常工作,直到定残日是6月1日,那么误工时间就可以算到5月31日。
(二)关于收入状况不同情形下误工费的计算
1. 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要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比如说,一名上班族每月工资5000元,因受伤请假1个月,这1个月单位扣发了2000元工资,那么他的误工费就是2000元。
2. 无固定收入的情况
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
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就按照这个平均收入来计算误工费。例如,一名自由职业者,通过银行流水、工作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每月收入6000元,受伤误工2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6000×2 = 12000元。
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
要是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比如,一名个体小商贩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他所在地区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每月4500元,误工1个半月,那么误工费就是4500×1.5 = 675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