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赔偿:务必妥善保留好所有与治疗相关的票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各类费用的票据。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就按照这些票据上实际显示的金额来确定。
(二)误工费赔偿:首先要准确确定误工时间,一般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残疾赔偿金赔偿: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营养费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的营养期限,再按照当地一般的营养费用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六)交通费赔偿: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