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车祸鉴定伤残的情形下,费用通常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付。这是因为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责任尚未明确,所以由申请方先行支付这笔费用,以保证鉴定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鉴定费用的最终承担要依据事故责任的划分。若对方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那么鉴定费用理应由对方承担。例如,对方闯红灯导致车祸发生,经认定为全责,这种情况下对方就需承担鉴定费用。
(三)当事故是双方都有责任时,鉴定费用一般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比如,一方超速,另一方违规变道,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经认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那么鉴定费用也会按照这个比例由双方分担。
(四)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决鉴定费用的承担方。法院会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最终判决结果是对方承担,申请鉴定方之前垫付的费用就可以向对方追偿。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