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子女们只是在相互之间签订放弃继承协议,从法律角度讲,确实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因为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表达了放弃继承的想法,并且采用了符合法定形式的方式作出表示,该放弃行为就是有效的。比如几个子女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表明放弃继承,这就是一种有效的书面表示形式。
(二)虽然不强制公证,但公证有其特殊作用。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协议,证明力会更强。在后续处理遗产时,比如遗产的分割、过户等流程中,相关部门更容易认可经过公证的协议。要是之后不幸发生了纠纷,在诉讼或者其他纠纷解决过程中,公证过的协议也更容易被法院等机构采信。
(三)在实际生活中,要是遗产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遗产涉及多种类型的财产、有多个继承人且关系复杂,或者其他继承人可能对放弃继承协议存在质疑等情况,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麻烦和纠纷,选择对放弃继承协议进行公证是一种比较稳妥的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表明放弃继承作出真实明确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表示即为有效,并未强制要求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