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费:
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具体包含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购买治疗所需药品的药品费等各类与治疗相关的实际支出费用,都要如实计算在内。
(二)关于护理费:
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实际参与护理的人数以及护理所持续的期限来确定。比如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关于交通费:
要以正式的票据作为凭证,比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打车的发票等,按照票据上显示的金额进行赔偿。
(四)关于误工费: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有固定收入,那么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例如原本每月工资5000元,因受伤误工一个月,就按照5000元计算误工费。另一种是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关于残疾赔偿金:
若受伤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不过,如果伤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要是伤者年龄在七十五周岁以上,就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