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没有遗嘱等特殊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遗产时,就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比如,一个人去世了,他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早已离世,这种情况下,他的兄弟姐妹就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二)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排除兄弟姐妹的继承权,那么兄弟姐妹就不能继承遗产。例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写明遗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就无法继承。
(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比如兄弟姐妹中有人身患重病,无法工作且生活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就应适当多分给这一方。
(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例如兄弟姐妹中有人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付出较多,在分配遗产时就可以适当多分一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