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算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算),再乘70%伤残赔偿系数。
(二)医疗费: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计算。
(三)护理费:依据护理依赖程度、人数及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算。
(四)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算,还有可能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按具体情况和标准算,具体赔偿结合实际和当地标准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