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审查:
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会着重查看是否存在一些特定情况。像重婚这种情况,就是一方在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对老人、孩子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还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这些都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存在这些情况,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分居的租房合同等,以便在诉讼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财产分割方面: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会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对无过错方、女方以及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给予适当照顾。例如,在婚姻中一方没有过错,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如果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偷偷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法院在判决时可以让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对于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况,要注意清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同时保存好相关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银行流水等。
(三)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如果子女还在哺乳期,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孩子,法院可能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抚养条件包括是否有时间照顾孩子、是否有不良嗜好等。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要提供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比如自己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自己与孩子的亲密关系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