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费:赔偿的医疗费应当是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这就要求受害人在就医过程中,妥善保存好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比如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相关票据,这些票据是后续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误工费:误工费要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以受害人因为此次受伤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来计算。例如,受害人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单等证据,证明自己因为受伤请假而减少的收入数额;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参考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关于护理费: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同时,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护理的人数和期限,比如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等。
(四)关于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而且有关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如,受害人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前往医院就医,要保存好相应的车票、打车发票等。
(五)关于营养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一定的营养费。一般需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医嘱,证明受害人因受伤需要补充营养,具体的营养费数额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受害人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
(六)关于赔偿协商和诉讼: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赔偿事宜,这是比较高效和友好的解决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等进行判决,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