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合同内容变更的要求
在一般情形中,合同内容要进行变更,确实得经过双方都同意才行。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就是说合同主要是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也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约定,要改变也得双方共同商量着来。当合同在履行的时候,如果一方打算变更像合同标的(比如买卖的东西从苹果换成了橙子)、履行期限(本来约定10天交货变成15天交货)、价款(原本100元的东西变成120元)等这些重要条款,那就必须要和另一方好好协商,直到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这种协商一致的结果,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来确定,比如说原来的合同是买10个杯子,现在协商后变成买15个杯子,那就可以再写一个补充协议把这个变化写清楚;也可以通过其他能够明确表示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方式来确定,比如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都认可这个变更。
(二)特殊情况下合同内容的变更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来变更合同的内容。这主要是基于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来考虑的。比如说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像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但要注意,这是法定的特殊干预,不是合同当事人自己随意就能变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同时,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