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交警确实不可以随意修改事故认定书。因为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多方面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它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随意修改会影响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若存在足以推翻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在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存在,那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警部门可以对事故认定书进行修改。比如新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之前认定的责任方存在过错,像闯红灯、超速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而原认定中未考虑到该证据;或者有医学鉴定证明伤者的伤情与之前认定的事故原因无关,例如伤者本身有旧疾,并非此次事故导致等情况。
(三)要是仅仅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而要求修改,一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裁决;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