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尝试沟通协商:当遭遇冷暴力婚姻时,双方首先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商。可以寻找合适的时机和地点,心平气和地把各自的想法、感受以及对这段婚姻的期望都坦诚地说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自身沟通存在困难,不妨借助家庭调解组织或者居委会等第三方的力量介入调解。这些第三方通常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引导双方更加理性地交流,从而改善夫妻关系。
(二)考虑离婚:要是经过沟通协商后,情况没有得到改善,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冷暴力已经让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那么离婚是可以考虑的选择。在决定离婚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保留双方在沟通中涉及冷暴力内容的记录,像聊天记录、短信等,这些都能直观地反映出冷暴力的存在。另外,证人证言也是很重要的证据,比如邻居、朋友等了解情况的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并且,如果能证明冷暴力行为对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等后果,在离婚时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三)关注法律认定: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明确把冷暴力纳入家暴范畴,但部分地方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将冷暴力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考量因素之一。所以在面对冷暴力婚姻问题时,要关注当地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和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